(Kumparan新闻网讯)作为提高国家财政收入战略的一部分,印尼政府正在制定新法规,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对在线卖家收入实施代扣代缴税款。印尼税务总局(DJP)强调,该规定仅适用于年营业额不低于5亿盾的商家,因此营业额低于该标准的微型企业不受影响。
税务总局宣传、服务与公共关系司司长Rosmauli,解释称,此项政策是对征税机制的调整,而非新增税种。未来电商平台将作为税务扣缴义务人,直接从平台每笔交易中代扣税款。
截至2025年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记录显示,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收入已达34.91万亿盾。具体包括:电子贸易增值税(PPN PMSE)27.48万亿盾、加密货币税1.2万亿盾、金融科技(P2P借贷)税3.28万亿盾,以及通过政府电子采购系统(SIPP)交易产生的2.94万亿盾税款。
财政部强调,计划对电子贸易平台商户征收第22条所得税(PPh)并非新政策。财政部分管经济与财政战略的司长费布里奥•卡卡里布指出,此类征税已在谷歌、奈飞等国际数字平台实施。他表示,此举是税务管理改革的一部分,旨在提高合规性,同时扩大政府与电商平台作为征税伙伴的合作。
针对该计划,印尼电子商务协会(idEA)秘书长BudiPrimawan申明,只要实施得当且公平,行业参与者将支持政府政策。但他同时强调,与此政策相关的正式法规尚未颁布。尽管部分平台已接受税务总司的有限说明,但尚无法提供进一步技术反馈。Budi还指出,若电商平台被指定为特定营业额个人卖家的税务扣缴方,数百万数字化中小微企业(UMKM)将受到直接影响。因此,他认为必须确保平台系统准备就绪并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印尼电子商务协会表示愿与税务部门合作制定平衡政策。
目前,根据2022年第55号政府条例,线下中小微企业商户对超过5亿盾的营业额需按月缴纳0.5%的最终所得税,但该政策尚未适用于电商商户。
另一方面,雅加达 Veteran UPN 大学经济学家兼公共政策专家Achmad Nur Hidayat在6月28日的声明中表示,财政公平原则要求所有数字经济参与者不分国界作出均衡贡献。他认为,迄今为止印尼仍难以从数字经济活动中公平征税,这体现在政府更倾向于针对本土电商平台商户而非全球科技公司。
Achmad指出,该问题随着加拿大2024年6月实施数字服务税(DST)而凸显。加拿大DST对全球营收超过7.5亿欧元且在加收入超2000万美元的科技公司征收3%的数字收入税,追溯至2022年1月,涵盖广告收入、用户数据和此前未纳入加拿大公司税范围的在线平台收入。他承认,针对本土电商平台的第22条所得税方案确实能堵住国内影子经济漏洞,但此类政策本应基于财政公平原则制定。(小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