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CNN雅加达讯)印尼穆拉瓦曼大学(Universitas Mulawarman)宪法学教授Herdiansyah Hamzah(昵称Castro)表示,根据宪法法院(MK)对《电子信息和交易法》(UU ITE)27A条和第45条第4款的裁决,公民批评政府官员或机构的行为不再构成刑事犯罪。
Castro 4月30日向印尼CNN表示:“根据宪法法院裁决,公民批评政府官员或机构的行为不应被刑事起诉。”此前宪法法院于4月29日部分通过了中爪哇省日巴拉(Jepara)县Karimunjawa岛环保活动家Daniel Frits Maurits Tangkilisan针对《电子信息和交易法》的司法审查请求。
宪法法院裁定,《电子信息和交易法》第27A条和第45条第4款中关于”损害名誉”的条款不适用于政府机构、特定身份群体、组织、企业、职业或职务。《电子信息和交易法》第27A条规定:“任何人故意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以电子信息和/或电子文档形式公开传播指控内容,旨在损害他人名誉或名声。”第45条第4款规定:“违反第27A条规定者,可判处最高两年监禁和/或最高4亿盾罚款。”
宪法法院合议庭同时认定,第27A条和第45条第4款中“他人”的表述与《1945年宪法》相抵触。Castro指出,该裁决明确诽谤罪不适用于机构和公职人员。“因为公职身份本就应接受公众批评,甚至所谓的’侮辱’也在合法范围内,”她强调,诽谤罪的基本概念历来不适用于职务行为。“只要批评针对的是职务行为,就完全合法。”
针对宪法法院对《电子信息和交易法》第28条第3款的裁决,Castro也发表了看法。该裁决源于检察官Jovi Andrea Bachtiar的诉讼,其因诽谤案被判处六个月缓刑。宪法法院裁定,第28条第3款和第45A条第3款中“骚乱”一词与《1945年宪法》相抵触,除非解释为“指实体空间扰乱公共秩序的状况,不包括数字/网络空间”,否则不具备约束力。
原第2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故意散布明知含有虚假信息、可能引发社会骚乱的电子信息和/或电子文档”;第45A条第3款则规定违者最高可判六年监禁和/或10亿印尼盾罚款。Castro认为这两项裁决是印尼数字民主的清风,指出此前公民数字活动缺乏安全保障:“宪法法院将’骚乱’严格限定于实体空间。在数字领域引发争议和辩论不能被定性为制造骚乱。”(晖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