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打拉通讯社雅加达讯)宪法法院(MK)强调,担任警务系统以外职位(即文职职位)的印尼国警警员必须辞去警职或从警队退休。
宪法法院于11月13日宣读的第114/PUU-XXIII/2025号判决书,废除了此前允许在职警察在不先解除其警籍身份的情况下担任文职职位的规定漏洞。
宪法法院院长Suhartoyo在雅加达宪法法院全体会议厅表示,宣布《关于国警的2002年第2号法律》第28条第(3)款解释中的“或非根据国警总长的任务分配”这一措辞,与1945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相悖,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宪法法院在本次裁决中完全批准了律师Syamsul Jahidin和大学生Christian Adrianus Sihite的申请。申请人对《国警法》第28条第(3)款及其解释的合宪性提出了质疑。《国警法》第28条第(3)款规定:印尼国警警员在辞去警职或从警队退休后,方可担任警务系统以外的职务。警务系统以外的职务,指的是与警务无关,或非根据国家警察总长的任务分配的职务。
在本案中,申请人质疑《国警法》第28条第(3)款解释中包含的“或非根据国家警察总长的任务分配”这一措辞。他们认为,该措辞造成了法律上的异常,并模糊了整个条款的含义。
Syamsul和Christian认为,由于或非根据国警总长的任务分配这一措辞的生效,在职警察无需放弃其国警警员的身份,就可以在警务系统以外任职。他们认为,只需声明“根据国警总长的任务分配”,在职警察成员就可以担任文职职务。他们声称这一漏洞一直被利用。
在申请文件中,Syamsul和Christian列举了一些担任文职职务的在职警员,其中包括警察Setyo Budiyanto中将担任肃贪委会主席,以及警察Eddy Hartono中将担任国家反恐局局长。
宪法法官Ridwan Mansyur称,实质上,《国警法》第28条第(3)款强调了一件重要的事情,即国警警员只有在辞职或退休后,才能担任警务系统以外的职务。
宪法法院审查后认为,“或非根据国警总长的任务分配”这一措辞根本没有澄清《国警法》第28条第(3)款的规范。结果,导致了该条款规范的不明确。
Ridwan说,这种措辞导致了国警警员可以担任警务系统以外职务的人员任命产生了法律不确定性,同时也给警务机构以外的公务员职业生涯带来了法律不确定性。因此,宪法法院得出结论,《国警法》第28条第(3)款解释中的“或非根据国家警察总长的任务分配”这一措辞是含糊不清的,并造成了法律不确定性,因此不符合1945年印尼共和国宪法第28D条第(1)款的宗旨。(小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