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国有矿产的开发许可证颁发予民间宗教组织的条规,引发正反两面的争议。
投资统筹部长称,我国的独立是由各阶层人民团结斗争获得的。除国内政治势力外,民间宗教组织的参与,发挥了必不可少的积极作用,树立了功劳。因此.国有矿产的开发利用.也少不了各宗教组织的权利。
同意上述条规的人士指出.我国基本宪法规定,国有土地财产属全体国民所有。民间宗教组织参加开发矿产,可使国有财富分得更合理和均衡。有利解决我国社会贫富差距问题。
然而,业内观察家及前矿业与投资部长安特里诺夫(Andrinof Charniago)指出,将矿产开发权交给宗教组织,並不符合国家土地财富归全民所有的宪法条规。国内亿万教民积极参加独立斗争並树立极大功劳是不可否认的事实。独立后,他们投入教育事业,並对国家经济,包括矿业,也起积极的作用。虽有些宗教组织拥有经济作业部门.但並非主要工作业务。搞矿业工作.必需投入庞大的资金与专业人才.且偏离宗教与教育内容。
正确的做法是,政府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法律.将矿业交予专业投资企业开发,才能获得极大利润,利用于人民的福利与国家建设事业,最大限度造福于民。这样才能达到基本宪法所赋予的国家财富利于民之任务。
上述政府条规公布后.,伊联(NU)最初表示苟同,然而更多宗教组织则不赞同此举措。
然而也有议论认为,宗教组织获开矿准证,其它非宗教性质的政治教派与团体,也在独立斗争中立功,是否也该获同样待遇呢?
显然,上述条规引发的争论还在继续发酵。人们正关注政府通过有关部门将如何统一认识与妥善处理。
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