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改革开放后,是我国民主生活史上的新篇章,各党派不断努力恢复人民对民主进程的信用。为什么要努力恢复信用呢?这是因为,本质上完全由人民掌握最高主权的民主被新秩序的专制和极权政权推行的“伪民主”所伤害的缘故。
恢复人民对民主进程的信用并非容易。不一定在某一方面、一次机会进行,然后立即达到预期的最大效果,而是分阶段、持续进行。这使我们看到有太多的事需要处理,有太多的问题已经对国家和民族的生活造成了系统性的破坏,这是过去执行政治和民主制度上出现偏差的结果所致。
许多方面实际上都在努力挽救这个国家的民主,其中之一就是继续进行改善法律制度。在这种情况下,1945 年基本宪法自1999 年至 2002 年期间已进行了四次修订。目的就是改进我国宪法设计系统,从而改变作为民主国家重要结构的现有国家机构的功能。不只是改革和制定好法律制度,但也改革民主国家政权更替过程的选举制度。改善选举制度包括改善选举规定和关于工作与管理的选举组织机构。
在与选举有关的规定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不时发生变化。关于总统与副总统选举的2008年第42号法律、关于举办选举的2011年第15号法律、关于举办选举人民代表议会议员、地区代表议会议员及地区人民代表议会议员的2012年第8号法律,都已统一简化成为一条法律,即关于大选的2017年第7号法律(下称<<选举法>>)。
在完善选举组织机构方面,我们可以从选举过程中看到和评价该机构如何开展工作和机构治理。在这种情况下,选举组织者道德委员会(DKKP)、普委会(KPU)和普监委(BAWASLU)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执行原则,遵循以下原则:直接、公开、自由、保密、诚实和公平以及如2017年第7号法律所规定的独立、诚实、公平、具有法律确定性、有序、公开、按比例、负责、有效和高效的工作原则。这样旨在使选举组织者不仅仅按照程序办好选举,但也在举行选举的框架下,实现1945年宪法序言所规定的国家理想和目标。
到目前为止,至少我们所处的每五年民主盛会在举办过程中经常出现问题。例如,发生与选举有关的 “虚假信息”,以致影响了选举组织者工作的速度和顺利进行,其中原因就是没有最大限度地理解选举的规则和条例。
临时管理层缺乏掌握信息技术的能力,或者还有不负责任一方故意破坏选举顺利实施的过程。然后还有被多重解释的规则和条例,让选举组织者在采取态度和决定时感到困惑。
形成这种情况是由于五年内已实施了多次改革,如条例改革、群众生活与社会互动变化,所有这些都与举行选举的过程相交。此外,选举组织者可以要求,以便在必备的选举基础设施时,优化预算限制的使用。
因此,为了实现这个国家完善的民主生活,就必须尽可能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让社会各界按照各自的才干和能力共同来做贡献,当然不能违反现有的规则。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共同努力,让公众认识到全民参与的重要性,以便根据适用法律在选举中行使人民的权力和主权。有了这过程,整个社会和国家的组成部分就会有共同的意识和关心,而印度尼西亚民主生活的改革运动也将朝着更正确的方向发展。
作者: Bambang Dena Sastra 翻译:曹世木
译者注:本文摘自2023年6月8日棉兰Analisa日报Opini版,原标题Penyempurnaan Kehidupan Berdemokrasi,作者Bambang Dena Sastra为印尼国家学生运动(GMNI)棉兰分支校友,现在Serdang Bedagi任职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