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活动态中受到极大关注的改革议程之一就是加强肃清贪腐的机制。改革后,通过法律结构和实质的发展移植了反腐败的议程加强了反腐倡廉的机制,诸如制定反腐败法、设立肃贪委(KPK)、组建贪污特别法庭及将贿赂定为刑事犯罪,还制定国家官员执行“国家行政人员资产申报”(Laporan Harta Kekayaan Penyelenggara Negara,缩称LHKPN)的政策,以上都是加强肃清贪腐机制本身的体现。
不幸的是,在改革后的动态中,显然腐败仍然是印尼国家面临的一个尖锐问题,它是破坏国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潜在问题。贪腐发生在纵向和横向所有部门的行列中。改革后尽管加强了反腐机制,可是实际进展并没有对抑制腐败行为产生任何显著的效果。从最新的(2022年)“透明国际”报告(Transparency Internasional)看出我们的反腐尚未达到最佳状态,该报告把印度尼西亚的“腐败感知指数”(Indeks Persepsi Korupsi,缩称IPK)定为34分,排名在第110位。上述分数比2021年下降了4分,2022年世界的IPK平均分为43分。
这意味着,印尼的IPK得分仍远低于平均水平,表明我国存在的腐败现象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因此,在未来,对我们的反腐倡廉的机制进行修复和完善是必要的,这样与反腐文明相关的改革理念才能具体化为经验现实。
预防方法
原则上,印尼的反腐倡廉机制包含两种方法,即压制性方法(Approach of Punishment或Pendekatan Penghukuman)和预防性方法(Approach of Prevention或Pendekatan Pencegahan)。文章里,作者试图关注预防性方法,他认为我们在反腐败方面的预防性方法还远未达到所谓有效的程度。
反腐倡廉机制的预防手段之一,规定国家官员按照LHKPN规定向肃资委(Komitei Anti Korupsi,缩称KPK)申报其在任职之前、期间和之后的个人资产。1999年的第28号法律(UU Nomor 28 tahun 1999)规定了执行LHKPN的义务,法律涉及国家官员保持清廉、没有任人为亲及没有裙带关系。2002年第30号法律(UU Nomor 30 tahun 2002)则涉及KPK。申报资产不仅安排由国家官员,而也安排国家民事机构人员(Aparatur Sipil Negera,缩称ASN)(在第二梯队下)按照“国家民事机构人员财产申报”(Laporan Harta Kekayaan Aparatur Sipil Negera,缩称LHKASN)的规定进行申报。
至今,该项作为早期检查官员有没有贪污行为的LHKASN的机制还远未取得所述的有效,并且蕴含以下若干基本缺点。
第一、LHKPN属于自我评估性质。意思就是说,国家官员所进行的个人财产之申报资料内容与准确性有赖于官员的诚信和正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人参与其中。同时,也还没有有效的系统或机制来检查官员所提交的LHKPN申报数据的真实性。
第二、制裁力度不大。对于没有按照LHKPN规定申报个人财产的国家官员,没有对其实行重典惩罚。1999年第28号法律对没有按照LHKPN的规定申报个人财产的官员或者所申报资产不符实际,有关制裁只是流于行政形式而已。此外,对异常财产申报的后续行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机制来处理。
上述两个条件导致LHKPN的申报作为反腐败的检查机制变得无效。因此,未来有必要加强支持LHKPN申报制度的运行。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实施资产非法增加法的政策(关于不合理财富来源的法律安排)。
随着资产非法增加法的应用,实行LHKPN的申报结果发现国家官员存在有不合理财富的状况,于是便可检查到该官员涉嫌严重贪污犯罪。于是,就可应用反证明系统进行后续的正义制裁。如果涉案人员不能证明不正当取得其资产是合法取得的话,则在贪腐法庭上裁决(惩罚)涉案者,或者也可以按照适用于澳大利亚,即只没收资产而不判刑的做法。
原则上,我们必须考虑两个与实施资产非法增加法相关的重要情况(如果适用)。首先,资产非法增加法的应用将成为一个有效的预防腐败的制度,并且如果伴随选择功能性的正义制裁作为高级补救措施和最终补救措施的话,这将支持资产追回的有效性。其次,在实施资产非法增加法之前,必须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LHKPN的检查机制。最后,按作者说法,现在是时候在印度尼西亚实施资产非法增加法,将其作为反腐精神和预防腐败形式枯竭之中的一片绿洲。
作者:PembangunanPancaBudi翻译:曹世木
译者注:本文摘自2023年3月6日棉兰Analisa日报Opini版,原标题LHKPNsebagaiDeteksiDiniPraktekKorupsi,作者乃PembangunanPancaBudi乃候补公务员、法院司法案例分析员(候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