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CNN网雅加达讯)我国劳工部(Kemnaker),劳工社会保障及工业培育司(DirjenPHI dan Jamsos) 司长 Indah Anggoro Putri,于1月6日在劳工部办公楼举行的记者会上,经由网络在线机制发布的资讯中,就创业综合法(Perppu Cipta Kerja)富具争议议题,提出的8项反驳时,首先强调指出,必须率先对上述法规,进行详细、全面、深入探讨和理解,尤以部分并没作任何修正抑或删除条款,依旧沿用下去。
以下为8条项反驳事项:
1.外包服务方面,Putri司长解释说,在新法规中,并没对业务种类作任何限制,意即任由有关方进行公开的有限度自由变换,原因是在2021年第35号政府条例中,已经有所阐明了。
2.最低工资发放方式,尽可在特定情势下有所变更,正如新法规第88F条款所列属的,政府可依条规所列举的基于特殊情况之下,指的是政府宣布为国家自然灾害而进行的变更。
3.有关终生制“特定时期内劳工契约”(PKWT)中,并没阐明劳工契约及时间限制,引发对其享有终身时限猜疑是不对的,上述PKWT是由时限的;虽则在2022年第2号法规并没法定PKWT时限,不过,可以援引2021年第35号修正法规行事,此举,务必为各方所应理解的。
4.有关每周只享有1日休假。应该确定,本周初曾广为疯传,有关即将撤销每周享有1日休假传闻是造假资讯,至于各自企业每周休假1或2日,全由有关企业与员工之间商定;
5.有关撤销长假事宜;在新法规第79条第2项中阐明,员工可以享有第7至8年工龄内的至少2个月休假,抑或持续6年工龄劳工享有1个月长假事宜,虽则在新法规中并未详细提及,不过,可以援引依旧生效的2022年第2号法规履行之,倘有关企业已事前在契约中有所阐述,则依旧生效而不得有所削减。
6.撤销月事假及产后休假事宜;
有关在新法规中,没有阐述月事假及产后休假事宜,并不等于予以撤销,原因是可以援引2003年第13号法规,分别由第81和82条款中,有关月事假和产后假条款履行之。
7.简化裁员事宜;依据劳工党总主席Said Iqbal说法,新法规包含易于片面裁员条款内容不实,缘由裁员行动,势必率先经由企业通告劳工,而征得其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8.撤销遣散费、奖励及就业事宜;诸劳工部同意新法规中,在给予遣散费数目所列述的“规定如下“条款,而应回归至“至少如下”词汇,由此方能让劳资双方,针对遣散费进行商酌,而达劳工条规所规定的2至3倍数字;而依据新法规规定的遣散费,依据有关员工工龄,及转换权益款项而定,其数目离不开2021年第35号修改法令,所规定的数目。( 简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