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日,谢锋副部长出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40周年国际研讨会并作题为“全面善意履行《公约》,积极贡献全球海洋治理”的主旨报告。全文如下:
很高兴参加本次研讨会,共同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40周年。刚才王毅国务委员兼外长就坚持《公约》原则和精神,促进全球海洋治理发表了重要意见、提出了引领性倡议。苏亚雷斯副秘书长的致辞也让我们大家深受启发。
《公约》谈判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参与的首个重要国际立法进程。中国在1982年12月首批签署《公约》、1996年批准《公约》,有力促进《公约》的达成和生效。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全面、忠实履行《公约》,是《公约》及其机制的积极参与者、建设者和贡献者。
第一,打造海洋立法矩阵,推动《公约》落地生根。中国依据《公约》规定和精神,先后颁布《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国还出台《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重要涉海法律,加强海洋环保和资源养护。近年,中国颁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出台《海警法》,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不断完善符合包括《公约》在内国际法的海洋立法体系。
第二,规范海洋科考,携手发展中国家认知海洋。中国持续依据《公约》加强海洋科考管理。中国积极开展海洋科考合作,与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巴基斯坦、坦桑尼亚等设立联合海洋研究中心;协助尼日利亚、莫桑比克、塞舌尔、马达加斯加等开展大陆架科学调查。中国积极参加“联合国海洋科学促进可持续发展十年”计划,为认识和保护海洋做贡献。
第三,保护人类蓝色家园,坚持渔业可持续发展。中国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度参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防止陆上活动影响海洋全球行动计划”,推动建设清洁美丽的全球海洋。中国已参加北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致力于公海渔业可持续开发,对非法捕捞行为实行“零容忍”,正积极研究加入《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IUU捕捞的港口国措施协定》。
第四,赋能《公约》三大机构,助力《公约》高效运作。中国迄今已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获5块勘探矿区,贡献2块保留区,与管理局共建全球首个深海联合培训和研究中心。中国坚定维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有争端、不审议”规则,并向委员会提交了东海外大陆架界限初步信息。中国就相关咨询意见案等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交书面意见,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作为管理局和法庭最大会费国,中国坚持及时足额缴纳会费,为两机构运作提供有力财务支撑。
中国一贯主张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磋商解决海洋争端。中国不接受、不承认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就是要维护《公约》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第五,保障航行自由和安全,守护国际航运畅通。中方一贯尊重和支持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周边海域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中国积极落实《公约》和国际海事组织相关规定,加入了国际海事组织框架下几乎所有公约,不断提升海上搜救等保障服务,显著改善航行安全条件。中国深度参与《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积极开展亚丁湾护航。多年来,中方积极保障和维护各国在不同海域的航行权利,在管辖海域从未出现航行方面的问题。
各位嘉宾,
习近平主席指出,我们人类居住的蓝色星球,不是被海洋分割成了各个孤岛,而是被海洋连接成了命运共同体。当前,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海洋新问题层出不穷。我们要完整、准确、善意解释和适用《公约》,兼顾《公约》、其他涉海条约和一般国际法。要从《公约》维护全人类利益的初衷出发,反对歪曲滥用,反对双重标准和选择性适用,反对强权即公理。要加强国际合作,平衡海洋环保与利用,维护全球粮食和能源安全,重视海水淡化、潮汐能等新海洋利用形式,切实提升发展中国家认识、利用、保护海洋和参加全球海洋治理的能力。
我们要忠实维护《公约》宗旨原则。《公约》妥为顾及各国主权,旨在促进海洋和平用途,实现公平公正的国际经济秩序。《公约》确认了和平使用海洋、公海自由、国际海底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等重要原则。各方应以《公约》宗旨原则为指引,合理行使《公约》权利,善意履行《公约》义务,抵制海上“丛林法则”,反对利用海洋威胁他国主权安全。
我们要严格遵守《公约》规定的航行制度。《公约》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公海等海域规定了相应的航行制度。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但不得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自由,但须顾及沿海国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以及对海洋科考、环保等事项的管辖权;各方在公海享有航行自由,但须符合“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等要求。各方在不同海域行使航行权利,均应全面遵守《公约》规定和精神,否则将损害《公约》完整性和权威性。即使非《公约》缔约国也不能片面强调航行权利,而无视沿海国的正当合理权益。混淆《公约》设立的海域制度,无中生有地炒作所谓航行自由问题,是造谣抹黑、别有用心。中方尊重各国依法享有的航行权利,但坚决反对个别国家以“航行自由”之名,行威胁中国主权和安全之实。
我们要善意、准确适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公约》倡导“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争端当事方是争端解决程序的主人,只有当事方认可和接受相关争端解决程序,才能真正有效解决争端。有关各方和国际机构应恪守“国家同意原则”,结合地区国家争端实际,善意、准确适用《公约》争端解决程序,不得越权滥用。
各位嘉宾,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中方愿与各方一道,坚持《公约》宗旨原则,全面准确落实《公约》规定,携手应对时代挑战,不断完善全球海洋治理规则,共同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来源:外交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