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本公司开始建厂时,受托的承建商R因自己没有NPWP(税务号码)而借用属下成员夫人的 NPWP付税。但这夫人没缴上应该付的最后一笔 PPH(所得税),即自己吞下那一笔钱(我忘了数目)。我只记得 R来要取拿最后一笔建筑费时,我扣去那未缴付的 PPH数目,偿还那夫人未缴的 PPH,即私自吞下的那一笔钱。我公事公办。
公司成立后10年,依政府环保局法规要做集中排出废水的废水池(Ipal=Instalasi pembuangan air limbah),专业的承建商 AH在包工的合约上写明,将负责找出清理废水的化学料的公式,找到了公式才付清工程费余下的最后一笔钱。但等了一个月又一个月,他换来换去测试局(甚至到外埠的测试局),等了几个月还不能交来有效的化学公式。我只好与人事主管去泗水ITS(理工学院)带废水样品请教供清化废水的化学公式。到有一天AH承包商的一批人来,要拿最后余下未付的一笔钱,但被我拒绝。理由是延迟了好多个月,不符合先前合约里的承诺。我公事公办。
我不图谋私利,公事公办,面对种种的人,好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