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始了全国性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有关此方面的社会言论通过各种媒体不断传出。不少人包括政府防控新冠肺炎工作组,对新冠疫苗的接种抱积极希望的,其言行是良好的,对普及接种工作起着正面的推动作用。反之,有的人还心存置疑,对接种疫苗尚采取观望态度,发出的议论是不正确的。另有些受错误与不良宣传影响的,不但拒绝配合接种,还口出谬言,对接种工作产生消极因素。对这些人,政府有关方面理当提高宣传力度,使其择善而行。对个别心怀不轨、故意妨碍接种工作的人,应依法惩处,不可姑息。这样做了,才能消除各种障碍,使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顺利进行。
然而,对一般良民来说,接种疫苗是一项义务抑或是责任,应如何正确看待,则还成为观察家与业内专家们辩论的焦点。
不少人提出疑问,我国是民主国家,每位国民都有权利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若有人不愿接种疫苗;或不愿接种固定牌名的疫苗,而选择另类牌号的疫苗,是他的权力,不应对其进行强制接种,或施予惩处 。
法律专家称,我国民主制度保障公民的人权与自由。但对国家的基本宪法与各项法律须遵守。在防疫抗疫的问题上,政府亦有抗疫法令。接种疫苗是为了全体公民的安全健康。每位公民有履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政府亦有义务进行足够的宣传解释,俾接种工作妥善顺利进行。按国家抗疫法令,若有个别公民不履行其义务与责任,而影响整体公民的安全与健康,则必须予以规劝教育。最后不得已时,才可施予合理的惩处。其罚款数额最多不超过印尼币100万盾正。
由是,在不得已履行罚款惩处之前必先进行充分的宣传解释。罚款数额也明文限定,以示公平合理之原则。
个人不愿接种疫苗虽纯属个人问题,倘若大肆宣传反接种之谬论,起着煽动惑众的作用,则属触犯国家法令之列,必须依法惩处。
以上为法律专家围绕拒绝接种新冠疫苗的看法和主张。是否尚有其它更合理的见解,将于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阐述。
金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