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被指责解散社会组织没有经过法庭审判,是权威专制行为。如果指责者是国会议员,那末可以说:他已经丧失记忆。法令给予政府权力不必经过法庭审判,可以解散群众组识。
这个法令是国会和政府共同制定的。最初,根据1985年第8号法令,政府有权解散群众组织。后来,根据2013年第17号关于群众组织,这个权力交给法庭。过了四年,根据2017年第16号法令,解散群众组织的权力又回到政府手中。
2017年第16号法令是关于批准2017年第2号代法令的政府条例(perppu)有关修改2013年第17号群众组织的法令。奇怪,怎么现在会有国会议员健忘呢?其实当时他也参与同意这项法令。如果出现这种议员,应该称他为“最受尊重的”失忆议员。
当还是代法令政府条例(perppu)时,曾经七次向宪法法院提出进行法津检验的申请。然而,每次都遭到宪法法院拒绝。当已经批准为2017年第16号法令时,也曾三次被要求宪法法院作法律检验,但都被拒绝。所以,政府解散群众组织是经过宪制检验的,不是专制权威主义行为。
2017年10月24日国会批准代法令政府条例成为法令时,是国会经过投票机制通过的。有七个党团同意把它批准为法令,即斗争民主党,建设团结党,民族复兴党,从业阶层党,民主民族党,民主党和民心党七个党系,三个党系反对,即福利公正党,大印尼运动党和国民使命党。
当时作为国会全会主持人的法特利•逊一边手持木锤子敲打桌面表示通过,一边说,从出席全会的议员,有314位同意,有131位不同意,那末国会全会同意2017年第2号关于群众组织的代法令政府条例成为法令。然而,今天法特利•逊却是反对政府解散群众组织发声最响亮的人。
批准这个代法令政府条例有附属条件的,如果未来成为模梭两可的条款和能够违反结社的权利,将进行修改。这个记录接着把修改群众组织法令,作为国会提案列入2019年-2024年全国立法纲领。这个提案列入立法纲领248项目法令草案的第28项。
要修改的模梭两可条款,是有关撤销登记说明书或撤销2017年第16号第16条规定的法团地位的行政处罚。撤销登记说明书由部长,撤销法团地位是由政府处理法律和基本人权的部长。根据第80A条,政府有权撤销群众组织法团,同时解散相关群众组织。
第80A条规定不经过法律程序解散群众组织,是宪法法院多次被要求进行法律检验被否决的。
2018年第2号宪法判决恰恰加强了政府的地位。宪法法院认为第80A条是第61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延续,有权作出决定的是行政官员或有职权的有关国家行政部门。
据宪法法院,行政官员或有关的国家部门的每个行为,是根据有效的原则或国家合法的行政法原则。
这个所指的合法性,其中是国家行政官员的每个行为是合法性推定,即这些行为必须视为合法的,直到有撤销这些行为的法律举措。有权力撤销这些国家行政官员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法院。
宪法法院也说,称2017年第16号法令已经剥夺了法院对群众组织处罚的权限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宪法法院认为,法院对群众组织的权限还是存在的,即国家(政府)通过法院对一个群众组织行为的处罚权限的合法性。
不同的是,如果根据以前的规定,法院判处罚的权限是在过程的起初部分,而目前法院的权限是在其末尾部分。宪法说明,这不能说违反法治国家原则,因为法院的权限还存在。
政府于2017年7月19日以吊销解放者党(HTI)的法团地位,解散了这个社会组织。解放党遂向国家行政法院,直到最高法院提出诉讼。最高法院在2018年2月14日恰恰加固了政府的这个决定。
对2020年12月30日解散捍卫伊斯兰阵线的决定有关方是否将诉讼到国家行政法院?这项决定必须被视为合法的,直到有法院的否定判决才能撤销它。
媒体集团编辑部Gaudensius Suhar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