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谈到国家安全,便自然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
这条白底黑字写在《基本法》的宪制规定,香港回归23年了却迟迟未能立法,究其原因乃立法会以民建联为主体的建制派未能取得(当时六十个议席)三分之二议员絶对票数的支持,其中立法会内工商界的代表不是完全站在政府的一边,因此,2003年当有关议案由政府提交立法会一读后,即受到以泛民主派为主的非建制或反对派议员的围剿、诋毁,可能也受到部分建制议员的反对,把该法视如洪水猛兽,说成是侵蚀香港民主自由人权的“大灾难”般的可怕,备受学界当然包括大律师的无理抨击,甚且触发“七·一”五十万不支持立法市民的大游行,群情汹汹,似有“没顶之灾”之势,随之当时的保安局长叶刘淑仪女士被逼辞官远走他乡,“23条”法案亦从此沉寂了下来。
究竟“23条”为哪些内容,真的那样可怕?
根据《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23条的規定,实际是中央授权特区政府自行用法律的条文和形式将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罪、煽动叛乱罪、顛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罪这五項涉国家安全的重要罪行,包括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区进行政治活动及禁止香港特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等等,一概作出明确的立法。只有当香港特区政府实现了立法,才能体现政府执行中央授权,完成此一宪制责任。
据资料反映,有关法例的制訂乃依照或参考原殖民地时代沿用的《香港法例》內多項相关的法例如《刑事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及《社团条例》等。此次修订时,把分散在上述各条例中涵盖相关内容的条文抽出集中,並重新写成一条《国家安全法》。
然而,过去的十七年立法会换了数届,争争吵吵也迎来了不少新面孔,但上述这条《国安法》仍然被弃在“冷宫”,从来就没有人再过问它?建制派除了何君尧饶有骨气,旗帜鲜明,不负选民之托,大都不思进取,固步自封,没有一点朝气,愧有选票;惟立法会里那些泛民主派议员作风越来越台式化,从温和走向激进再变得激端,后来居上者言行渗透着露骨的“港独”意识,杀气腾腾,“瘫痪政府,颠覆中国”己变成他们上位后反中乱港或勾洋祸港粗细斗争“三步曲”的终极目的,粗的用肢体碰撞,拍桌子,捣乱议事厅;细的则惯用“拉布”,或“议事规则”制造事故中断讨论;更细的一招,就是控制立法会“内会”恶意拖延动议,法案积压,妄阻立法。总之,激进泛民以此“合法合规但肮脏”的“三步曲”手段使议案往往“胎死腹中”,他们就这样抢得一次又一次很不道德的“胜利”。
时至今日,激进泛民议员除了摆明为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已升级变为纵暴或煽暴的推手,公然把议会斗争引向社会,长期以来怂恿和误导青年学生和不明真相的市民走上街头诉诸暴力抗争,同时勾结社会上和外部仇共仇中势力包括台独,还轮番到美英德等西方国家游说和告洋“状”,要求外国政府制裁中国,内外呼应,干的一切都是卖国的行径和勾当。煽暴泛民利用去年六月反对那条《逃犯条例》或《引渡条例》(修订)(下称“修例”)的修订,紧密配合上述敌对势力,助纣为虐,掀起一场又一场迄今仍在持续的反“修例”、“反送中”的黑衣勇武暴徒恐怖活动。正告暴徒,任何妄想在香港使用暴力摧毁“一国两制”及推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阴谋永远都不能得逞!
不过,事实说明现在的香港立法会因结构上的质变,已向着它的反面发展,它不再是议政论政,协助政府施政的立法机构,恰恰相反,它已沦为被反对派据以对抗政府,事事与政府对立的平台,是社会公众不可指望为福祉立法的政府机关了。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基本法》的宪制规定,早已顺利实现第二十三条的立法程序。同样都是一个国家内的特别行政区,澳门做到,香港做不到,如果不是整个立法会结构性存在质的蜕变,又是什么?
当前,经济民生百废待举,社会确实需要正轨复原,特别面临九月大选,立法更形见急,因为有法社会才有安全的保障。
水沙子
20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