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部,印尼驻联合国大使和世贸组织大使哈桑•克莱布(Hasan Kleib)向 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递交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简称为《北京条约》)批准书。
《北京条约》于2012年6月26日通过的一项视听表演相关的多边协议,条约涉及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知识产权。由于我国已成为第30个国家,《北京条约》自提交此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
《北京条约》承认表演者对视听表演的经济权利,该条约给予音像作品的表演者禁止未经授权广播和录制其表演的权利。我国批准《北京条约》,以保证印尼表演者获得相同于批准条约的WIPO成员国的权利。
大使哈桑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技术目前正在迅速发展,视听表演不仅可以在公共电视上欣赏,还可以通过付费电视和互联网观看。”
“在国家创造力的发展中,为表演者提供保护非常重要,因为它将大大促进创造力的经济增长,并为经济和人民福祉做出真正的贡献,”他补充说。
与此同时,哈桑大使在活动上递交了《马拉喀什条约》批准书,是一份让视障人士通过著作权例外和限制而受益的条约。
这项2013年6月27日通过的条约是WIPO管理的国际版权条约中最新增加的一部据新浪网的消息,《马拉喀什条约》要求缔约国在国内法中规定,某些实体(提供教育、教学培训、适应性阅读或信息获取等相关服务的政府机构和非营利组织)可以不经过权利人授权,以一种可使盲人、视觉障碍者或其他复制品阅读障碍者(在条约中统称为“受益人”)获取的方式,复制或分发已出版作品的副本。
《北京条约》和《马拉喀什条约》的批准是印尼政府承诺为国内视听表演者提供知识产权保障和法律确定性的具体行动,并保证视障人士通过著作权例外和限制而受益。(来源:美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