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刊社长萧玉灿在这篇文章里就印尼华侨和华裔公民所普遍关心的国籍问题和整个印尼华人将来的命运问题,提出了宝贵的意见。我们同时希望华侨和华裔社会人士能对这些问题交换意见,也希望本刊读者提出他们的宝贵意见。
《萧玉灿百年诞辰纪念文集》编委会
一九五七年已经消逝了,一九五八年已经开始。
对于华人和华裔社会,无论是印尼公民或是外侨,过去的这一年来发生的各种事件引起了各种问题,尚待一九五八年来解决。因此对这些问题需要动一动脑筋,以便在作出决定的时候能够得到正确的决定,不光为目前自己的处境着想,同时也为保证来日我们的后裔幸福着想。
如所周知,在一九五七年里面产生了有关国籍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不单发生在那些感到自己是印尼公民或者原来就是印尼公民的人中间,同时也发生在属于外侨集团的人们中间。
让我们共同来考虑一下将在这一九五八年解决的有关国籍的各种问题。
做印尼公民还是坚持做外侨?
这个问题当然只发生在那些目前还是外侨的人中间。有的人说,国籍问题不应拿利害关系作为根据。根据这些人的意见,选择国籍的问题单纯是感情问题、爱的问题,即由自己的心声来决定的类似盲目的爱的问题。
但是现代社会中,国籍问题并不是类似盲目的爱的问题,而是生活计划的问题。
在现代的世界,也可看到,后裔问题不是决定某一个人对其祖国的忠诚的问题。在许多国家内,有所谓该国原住民的人让自己为别个国家雇佣或做别国的傀儡而压迫自己的国家的人民。因为殖民主义以使自己适应环境而不再是公公开开地实施其殖民政策。
一个公民的忠诚也不是由盲目的爱产生出来的,而是由于自觉地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对于祖国,应尽的责任产生出来的,所以需要提高公民的觉悟。在这问题上不单是要通过各种教育,同时也应创造一种生活环境,使每个公民,无论他是属于什么后裔,能感到只有在自己的祖国土地上他才会获得幸福,因而使他产生一种坚决地保护祖国的安全与繁荣的意志,以及勇敢地面对任何一方的侵犯。
如果注意到这事实,那么那些还属于外侨的人,尤其是几世代以来就住在印尼的人,当然也需要考虑一下,他们生活在他们还感到陌生的一个社会中,能否使自己适应这个社会的生活情况和环境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目前的态度,尤其是签订了双重国籍协定之后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禁止它的公民接受另一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让它的公民自由选择他们自己认为最好的以及能适应他们以后的生活计划的国籍。那些想回国和生活在中国的人,当然最好保持他们的中国国籍,但那些更喜欢居住在他所出生和长大起来的国家的人,也可以自由选择他所出生和长大起来的国家和国籍。
这种立场是最明智和符合民主的立场。
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必然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印尼政府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印尼政府是否愿意接受他们为印尼公民并使他们同其他的印尼公民一样得到同等的义务和权利呢?
关于这问题需要注意到下列几个事实:
印尼政府目前正面对荷殖民主义者遗留下的殖民政策,即在印尼有大批的华人作为外侨。假如我们注意到在印尼和中国之间往返的中国人,就可知道,每年在印尼出生的华人的数目仍比回中国的华人数目要多。比方说印尼的华人数目有一百万人,以及出生的比死亡的人数多出一巴仙的话,那么印尼华人的数目每年将增加一万名,而根据记载,这几年回国的和不再回印尼来的华人数目每年只约有五千到八千名。
这样一来,假如这些华人的子女没有可能成为印尼公民,那么即使没有新的移民,华人的数目每年将继续不断增加。
我们需要注意到这事实,因为在玛党和印尼国民党之中,有些人希望能限制外侨数目以及禁止外侨经营小买卖。如果使华裔有可能成为印尼公民,这个希望才有可能实现。假如堵塞了这种可能性,必定会产生各种困难。
第一,要大批遣送外侨回国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可能动用足够的轮船以遣返成百万的外侨。
第二,强迫外侨回国,尤其是那些已成了居民的(即连续在印尼住了十年以上的,甚至有的已几代住在印尼的)外侨回国,实质上是违反人权,而印尼共和国临时宪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说:
“每个人有权出国,并——假如他是公民或居民(即久居印尼的外侨)——有权回到这里。”
因此,在印尼不通过法院审判从而指控其人犯了某一条法律以致被驱逐出境,而驱逐久居印尼的外侨(根据移民厅规定即连续住在印尼十年以上的),更何况是大批驱逐外侨,是违反印尼临时宪法的规定,也是违反基本人权的。因而能引起联合国的抗议。
第三,必须让这些不断增加的外侨像人类一样地过合理的生活。这些外侨不是全部都是专家,何况外侨在印尼研究专门科学的机会是很有限的,因此不可能禁止他们在商场上找生计,不然必定会引起非常多的困难。
基于这个事实,所以如果要满足玛党和印尼国民党中一部分人的愿望,即限制外侨数目和禁止外侨经营某些生意,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外侨后裔有成为印尼公民的机会。印尼共和国现任政府显然就是根据这一观点,这可以从政府刚提交给国会的新制定的印尼共和国国籍法草案中看到。
获得印尼国籍的各项条件确实更加加重了,何况假如我们把目前通行的印尼国籍法的各项规定同一九四六年四月十日的印尼共和国国籍法与居民法的规定相比较。
根据尚待国会通过的印尼国籍法草案的规定,外侨后裔可通过主动方式获得印尼国籍,假如他符合出生于印尼的第二代的条件。这等于他必须证明他的父亲是在印尼出生的。在他已届十八到十九岁时,他便有机会向司法部长提出证明他已选择了印尼国籍的申请。
人们感到“第二代”这个条件似乎太重了一些。但政府这种决定是为了适应玛党和印尼国民党等些人的要求,他们认为不应该很轻易地让人获得印尼国籍,换句话说即不可把印尼国籍“廉价出售”。
但政府必须承认,缩小获得印尼国籍的可能性将会像上面所说的引起各种难以解决的外侨问题。因此除了那些符合第二代条件的可以通过主动方式获得印尼国籍之外,一位只属于“第一代”(即父亲是外侨)的外裔人士也应有机会通过归化办法获得印尼国籍。
根据国籍法草案的规定。外裔人士的归化条件如下:
(一)父亲是外侨。但本人出生于印尼。
(二)年龄已满二十一岁。
(三)付印花税三千盾。
(四)充分会讲印尼语。
(五)经过对关于印尼历史与印尼共和国宪法的考试及格的。
这是应当的,假如一个人需要长期居住在印尼,就需要让他的孩子懂得并善于利用印尼语言,此外也需要十分了解他所在的社会生活环境,为了这就必须十分了解印尼民族的历史和懂得印尼宪法以及社会上通行的各种法令。这是说绝不可自我孤立起来,独处一隅或对周围的生活环境漠不关心。
鉴于这项国籍法草案很有可能在一九五八年成为正式法令,因此最好到目前仍然是外侨的但决定长久居住在印尼的人能冷静地想一想,如果他们设法获得印尼国籍是否将更适合于他们的生活计划呢?如果已经有了肯定的结论,就可以作好各种准备以利于实行他们的决定。(一)
本报摘自《觉醒周刊》第一期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