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讯)司法与人权部长亚索纳12月9日在雅加达声称,对贪污犯通通判处死刑一事仍在试探层面。实际上,我国法令已拥有有限管制对贪污犯判处死刑的条例,但至今未曾实行过。
据悉,根据有关贪污刑事案的1999年第31号法令第2条款,任何让自己或他人或某公司致富,而造成国家财政或经济上的损失的违法行为,可能被判最少4年或最多20年或终身徒刑,以及被罚款至少2亿盾或至多10亿盾。在特殊情况下,贪污犯也有可能被判死刑。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关贪污违法行为是在国家处在紧急情况,比如在金融危机或全国性天灾下实行。
亚索纳说,我国确实曾发生龙目天灾预算贪污案,所贪污的资金为1000万盾。最终有关罪犯被判最高限度的徒刑,但非死刑。“仍有些因素值得考虑。除非人家在1000亿盾预算中侵吞250亿盾,其结果会不同的。”
此前在雅加达第57国立职中举行的世界反贪日纪念活动上,一位学生向在场的佐科维总统提问:“为何我国对贪污犯不够果断?为何不敢像发达国家那样处死贪污犯?”
对此,佐科维表示,只要符合民众的愿望,处死贪污犯这项法规可列入贪污刑事案法令草案并予以实施。
来自大印尼运动党系的国会副议长达斯戈•阿赫玛德10日在雅加达国会大厦称,佐科维上述表态是对所有各方的严厉警告。无论是执行或立法部门人员务必保持廉洁的财政管理。
治安与法律统筹部长马福特10日在雅加达办公室表示,自己早就同意处死贪污犯,但每宗贪污案的处理和判决仍属法院之权。
据透明国际发布的2018年全球清廉指数排名(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我国在108个国家中排名第38位,数据显示印尼位置停滞不前,仅上升了一位。(小红)